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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若干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若干意见
    信息来源:互联网  ‖  发稿作者:行政办   ‖  发布时间:2009年1月1日  ‖  查看7726次  ‖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若干意见

    云政发〔2009〕1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省属各大型企业,各大专院校,各人民团体,中央驻滇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委八届六次全会精神,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以创业带动就业,实现更加充分的社会就业目标,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做好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就业工作的重大意义

    就业是民生之本,创业是经济发展的活力之源,坚持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鼓励创业促进就业,扩大就业容量,事关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大局;有效促进广大劳动者实现稳定就业,事关广大劳动者的生存权、发展权和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直接影响着当前和未来我省各项事业的发展。面对全球性金融危机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做好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工作,努力保持我省就业平稳,维护好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现城乡居民收入稳定增长,是贯彻落实国家扩大内需政策,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重要措施,是衡量应对危机成效的重要标准。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刻认识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做好就业创业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各级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首要任务,坚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千方百计增加就业岗位,努力实现扩大就业与促进经济增长的良性互动。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创业促进就业

    (一)放宽市场准入限制

    1、申请个体工商业、创办合伙企业或独资企业登记,一律不受出资额限制。申办营业执照工商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

    2、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给予免费办理有关证照,首次创业人员,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3、允许创业人员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其经营活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财政扶持

    4、省政府2009年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筹集2亿元以上资金,对困难企业给予一定数额的岗位补贴,稳定10万人就业。

    5、省政府2009年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2亿元资金,购买3万个公益性就业岗位,帮助3万名失业人员实现就业。

    6、省财政2009年继续安排2亿元资金,用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鼓励中小企业吸纳就业。

    7、省财政每年安排1亿元创业资金,重点用于支持有创业能力的大学毕业生、农民工、复转军人、留学回国人员等自主创业。

    (三)税收优惠

    8、从2009年1月起,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业户,营业税起征点从1200元/月提高到3000元/月。

    9、从2009年1月起,大学毕业生、农民工创业从事个体经营,2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四)金融支持

    10、省内金融机构2009年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新增贷款不低于500亿元。

    11、创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每人最高放宽到5万元;当年新招用我省失业人员达到企业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l00人的企业达l5%)以上,并与其签订l年以上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参照每人不超过5万元的额度,贷款最高可达200万元。

    12、各级财政对以上小额担保贷款给予贴息。

    (五)培训和创业补贴

    13、凡参加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可的创业培训,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按每人不超过13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14、按规定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我省失业人员,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给予不超过800元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15、从事个体经营的首次创业人员,省级劳动保障部门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即带动我省3人至5人(含5人)就业的,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带动我省6人以上就业的,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其中,对首次创业的大学生,再增加一次性创业补贴1000元。

    16、各级劳动保障、农业、扶贫等部门要认真帮助返乡农民工做好生活安置,维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对返乡农民工统一登记、造册,并全部免费组织培训。

    (六)社会保障优惠

    17、首次创业从事个体经营人员,可按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参加工伤保险的,可按用工人数、经营面积或工程总造价等情况实行实名制定额缴费。

    18、对所有招用我省就业困难人员(包括办理了城镇登记失业的零就业家庭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女40周岁和男50周岁以上的“4050”人员、残疾人和完全失去土地未就业的生活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单位应缴部分的补贴。

    19、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自主创业,前2年继续保留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20、国有企业在克服金融危机所造成的特殊困难时期,要切实承担社会责任,原则上不要裁员。

    三、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就业创业服务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建立健全就业工作责任制,把稳定和扩大就业的目标任务作为督查、考核的重要内容,全面落实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各项政策。

    (二)认真清理并消除影响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在吸纳就业中存在的户籍、用工、收费等方面的政策限制,进一步健全劳动保障制度、用工制度,扩大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容量,努力营造有利于创业就业的良好环境。

    (三)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由各级人民政府分管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领导统一负责。统筹协调劳动保障、人事、教育三个系统的就业指导工作,建立透明规范、公平统一的就业服务平台。各级有关部门要恪尽职守,加强协调,互相配合,形成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合力,加强对创业就业人员的信息服务、项目推介服务、咨询服务和跟踪服务。

    (四)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及相关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的作用,搭建就业、创业培训和服务工作平台,提供“一条龙”创业就业服务。

    (五)鼓励和引导企业充分利用各类园区、规模较大的闲置厂房和场地、专业化市场等,建立创业孵化基地,为缺乏创业经验和经营场地的创业者提供服务和帮助。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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